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作,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和《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民用建筑工程界定标准》(DB51/T5058-2020)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管理。

第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是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计进行的专项审查,是依据行政法规设立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第四条  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以及确需新建超高层住宅,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建设项目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可能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事项的建设单位,宜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前做好政策沟通。

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由具备甲级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分别由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应当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二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时,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需提交的程序性文件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申请(见附件1)。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规划总平面图。

3.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以及新建超高层住宅,应提供城市人民政府相关审定文件。(需要时提供)

(二)所需提交的技术性文件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2.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需特别说明必须采用超限设计的内容和理由)。

3.对于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的,和其他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应在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提供隔震减震设计专项分析等。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执行。(需要时提供)

4.工程勘察报告。

5.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6.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建筑工程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

7.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结构初步设计图纸)。

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需要时提供)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需要时提供)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对于房屋高度2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和其余进行抗风性能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供风洞模拟或试验报告。(需要时提供)

技术性文件内容深度应满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七条要求,格式要求详见附件2。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完整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纳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事项,按“办理流程说明”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系统上收到建设单位全部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是否受理进行判断,对不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范围或必须采用超限设计理由不充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原因;对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范围且必须采用超限设计理由充分的,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及时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作,依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决定,出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XX项目的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的批复》,并附具专家组意见。

专家技术审查包括提前审阅资料和召开审查会议。专家技术审查时间从专家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至审查会议结束之日,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专家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十条  涉密项目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采用线下办理形式,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执行,审查专家及其他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章 专家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参与技术审查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7名。技术审查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1名,组长应由结构专业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专家抽取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原则上应根据项目特点、规模、重要性和超限设计复杂程度,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家库(勘察设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中抽取。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邀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技术审查。

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流程主要包括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宣读廉政风险防控告知书,推选专家组组长、专家组评审、宣读专家组意见等议程。专家组评审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汇报项目情况,专家质询讨论,专家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见附件3),并形成专家组意见(见附件4)。

第十五条  专家组意见的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结论需四分之三以上审查专家同意,当审查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技术审查所提出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审查结论“通过”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专家组意见是否修改到位;审查结论“修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修改、报请原专家组确认是否达到“通过”的要求,项目修改时间不计算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时间内;审查结论“复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原专家组意见修改,并重新申报审批。

专家组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专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应有专家本人签字。专家组意见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的重要依据,专家个人审查意见是形成专家组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审查结论“通过”的工程,当工程项目有重大修改时,应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出具审查意见负责。在技术审查过程中,专家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有关单位或人员,不得接受有关单位或人员财物或其他好处。专家不得私自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专家的名义开展未经授权的抗震设防技术审查或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不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连续两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技术审查活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入库专家按程序予以剔除,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单位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抗震设防质量负首要责任,应按规定主动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有关规定判断工程超限情况并主动告知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核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未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或未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每年度开展专项检查,对施工图设计与审查阶段抗震设防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施工阶段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重点检查随意变更设计、不按抗震设防标准要求设计、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违反廉洁纪律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移交相关单位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资料,档案内容较多时可以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等资料可用电子档案形式保存,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XX建设单位关于申请XX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函(模板)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专家个人意见(模板)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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