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14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深圳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深圳是经济特区,国家创新型城市,现代海洋城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性经济中心、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对外开放门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地等功能,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深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2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40万亩(含易地代保0.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72.02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94.2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130.74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1%;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43.8%(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用水总量不超过30亿立方米,其中2025年不超过24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主动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发挥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优势,强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建设,与香港、澳门深度合作、协同发展。强化与广州“双城”联动,高标准建设深汕特别合作区,促进与珠江口西岸城市融合互动,加强深圳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快构建区域协调的城镇体系,完善带状组团城市的功能布局,强化组团间网络联通,促进都市核心区品质提升。强化区域和组团生态绿廊作用,重点保护好东部海域大鹏湾、大亚湾等滨海生态资源,系统保护和集约利用海域、海岛、海岸线资源,筑牢陆海协同的生态安全格局。创造优良人居环境,协调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设施配置和土地使用,培育海洋科研集群,优先保障战略性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创意产业发展空间需求。建设服务网络覆盖度更高的国际航空枢纽,完善口岸功能体系,建设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水利、能源、环境、通信、国防等基础设施空间,积极稳步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防灾减灾救灾设施区域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安全韧性。统筹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完善城市生活圈,促进职住平衡;系统布局蓝绿开放空间,完善通山达海的游憩空间网络,营造更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人民城市。严格开发强度管控,促进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有序实施城市有机更新、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中村改造。彰显城乡自然与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间保护机制,系统保护各类文化遗产,加强对城市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空间要素的管控引导,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深圳市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要指导督促深圳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深圳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加强城市设计方法运用,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