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陕政办发〔2024〕22号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31日

陕西省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省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到2025年,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全省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在30.29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位基本维持稳定,取用水计量率达到70%以上;到2030年,全省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在28.28亿立方米以内,地下水位保持稳定,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地下水的体制机制全面建立,地下水保护管理各项措施有力落实,地下水开发利用得到有效规范,实现地下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地下水调查评价与规划。开展地下水资源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载)治理地区每5年开展1次,其他地区每10年开展1次。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作为节约、保护、利用、修复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保护利用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任务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行业专项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涉及地下水的内容,要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保护要求相适应,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并进行科学论证。

二、严格地下水取水总量刚性约束。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地下水资源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地下水取用水市、县、区总量控制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在相关规划决策、项目建设布局以及区域发展中,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科学规范统计地下水取用水量,以县级行政区为统计单元,真实准确反映县(市、区)地下水实际开采强度,严禁在市级行政区内以非超采县(市、区)的剩余指标冲抵超采区的超采水量。地下水现状取用水量未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要着力巩固压采成果,坚决防止用量反弹;地下水现状取用水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要严控地下水开发强度,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确保按期达到控制目标值。

三、严守地下水位控制红线。对地下水位控制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全面落实地下水位红线管控。持续强化城区、超采(载)区、农灌区、水位下降区等区域地下水位监测,加强地下水位动态分析、监测成果转化和超前预警,健全地下水位研判会商、督导帮扶、提醒约谈等工作机制,定期通报超采(载)、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等重点区域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加强跟踪监管,督促整改落实,保持合理地下水位。

四、做好地下水储备和应急水源管理。开展地下水战略储备利用、储备制度建设、储备区确定等基础研究,编制地下水储备方案,明确储备布局,划定储备范围,制定应急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推进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应急、农业抗旱等地下水取水工程名录,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应急取水结束后,要立即停止取水。未经批准不得将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转为常态供水水源。

五、加强地下水取水监测计量建设。加快推进地下水取水工程计量设施安装,持续压实取用水户计量建设主体责任,建立用水台账,形成系统完备的监测计量体系。对新(改、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对应安装而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安装。对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超采(载)区年取用地下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实时上传数据。对管径20厘米以上农业灌溉机井,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应当全部安装。管径20厘米以上暂不具备计量设施安装条件及管径20厘米以下的农业灌溉机井,积极推行“以电折水”计量。到2025年,实现工业、生活、服务业等地下水取水工程计量率100%,管径20厘米以上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计量率70%以上。

六、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进一步强化地下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超过地下水取水总量或者不符合地下水位控制指标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项目;地下水取水总量达到控制指标90%以上或者地下水位连续下降的地区,从严审批新增取水项目。黄河流域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下水取水用途,确需变更的要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应当加强与矿产资源等规划衔接,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在有富余地下水取用水量指标的县(市、区),鼓励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地下水取用水权。

七、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保护。切实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一地一策”科学制定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积极落实节水改造、水源置换、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加大地下水取水工程封停力度,健全治理评估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推进回补涵养地下水,逐步实现超采区地下水采补平衡。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行业,大力推动非常规水和雨洪资源利用。限期逐步封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且能满足用水需求的自备井(特殊用水除外)。加快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工作,禁止开采区内除应急、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外严禁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上述用水情形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用水量。西安市、咸阳市等地表水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下水超采(载)治理重点区域,应当逐步封停地下水水源地或者转为应急储备水源。

八、规范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系统论证,科学优化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落实取水工程登记制度,加强取水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强化取水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取水工程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地下水取水工程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封存或者封填。健全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登记,建立台账,动态更新,推行“二维码”应用和“一井一码一档”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督,强化取用水全过程管理。

九、加强疏干排水管理。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安装取(排)水计量设施,建立健全取(排)水台账。对开挖深度超过区域地下水第一个稳定隔水层或者年排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应当依法备案。年疏干排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并按规定报送疏干排水量和水位状况。疏干排水要优先利用,对能利用而不利用的,要限期整改。对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确需外排的,应当经处理满足相关管理要求后达标排放。到2025年,黄河流域矿井水利用率达到68%以上。

十、加强取水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管理。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实时上传数据。

十一、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组织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推动将划定成果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明确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健全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动态更新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围绕化工产业集聚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等,持续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风险防控,试点开展化工园区、在产企业地下水风险管控修复。加强含水层裸露区、连通区、水源涵养区、地下水储备区等区域保护。科学制定矿山油气开采区等高风险区域防渗漏措施,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地膜等农业投入品,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不得使地下水水质恶化。

十二、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体系。优化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布局,强化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和动态管理,提升监测数据质量,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在地下水超采(载)区、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矿山油气开采区、生态脆弱区等区域加密布设地下水监测站,在山丘区、行政边界等监测空白单元补充监测站,提高监测设施覆盖面,提升地下水监测信息化水平,建立统一完善的地下水监测站网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十三、突出抓好地下水监督执法。加强地下水资源监管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取用、超采地下水和破坏监测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取用水秩序。对地下水超采(载)、地下水位连续下降等重点区域,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问题整改。

十四、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保障。全省各级政府是地下水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拓宽渠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保障地下水管理、超采(载)治理、污染防治和监测站网运维等工作落地见效。将地下水管控指标落实、地下水位变化等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河湖长制考核。加强地下水涵养保护、污染防治等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积极开展煤矿开采区“保水采煤”技术攻关。建立从事地下水保护、节约、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强化结果运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地下水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