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区住建委,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行政审批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等相关规定,做好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含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按照原资质标准核发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纳入核定范围,原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检测机构可对照新资质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申请或未通过资质核定的,原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一)申请。检测机构登录“天津智慧住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https://szzj.zfcxjs.tj.gov.cn:30479),进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模块,点击“重新核定”,在线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上传证明材料,提交重新核定申请。 (二)受理。政务服务窗口对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存在问题的,一次性告知检测机构限期补正。 (三)审查。审批部门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通过审查材料、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住建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检测机构专家评审过程实施监督。 (四)决定。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证书换发。资质核定通过的,检测机构可自行登录“天津智慧住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下载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同时作废。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推进全市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住建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确保我市检测机构资质核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检测机构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充实技术人员,完善检测设备,提高检测能力,做好新资质核定准备工作。
(三)各区住建委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内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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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查验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 (一)同一检测项目的仪器设备应当设置在同一检测场所。 (二)具备专项资质所有必备参数的检测能力时,该专项资质核定予以通过。同时申请必备参数和相应可选参数的,必备参数通过后,具备检测能力的可选参数方可通过。 (一)检测机构质量检测经历年限,按首次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时,不考虑检测经历。 (二)主要人员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应结合工程类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或施工企业试验室工作经历予以认定,检测机构可提供相应经历的社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