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围挡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委关于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形象品质,尽量减少建设过程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和环境的影响,结合近几年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围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要求
    原则上,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围挡样式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择。其中:旅游景点、商圈周边及重要道路两侧房屋市政工程选用高大围挡(3.6m或5m高);其他区域选用普通围挡(2.5m高)。工程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确认提升围挡设置标准,提升围挡应经专业机构设计,满足安全要求;提升后的围挡标准不应低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相关要求。
    围挡设置应确保安全稳定、封闭连续,围挡标准柱跨长度与地面标高形成的高差大于200mm时,应在立柱处做成台阶形,台阶水平面与地面用混凝土封闭严实。
    因跨越道路或占用道路等需设置占道施工围挡时,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最小面积、最短时限、最优位置、最小影响”原则,按规定向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部门申报占道围挡设置及拆除方案,并获得批准。严禁超范围、超时限设置占道围挡。工程建设完成后,应第一时间拆除占道围挡,清理现场、恢复绿化和路面标识标线等交通设施,围挡及施工沟槽应按技术规范回填至与原路面持平,避免影响通行安全。
    下列新建房屋市政工程可结合实际调整围挡高度:
    (一)建筑面积10000㎡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选用普通围挡;不受工程所在区域限制。
    (二)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管网等线性市政工程,可选用普通围挡;不受工程所在区域限制。
    (三)建设工期短于3个月的工程,围挡高度可降至2米;不受工程所在区域限制。
    (四)围挡高度对周边建筑及场所采光、经营等造成不便时,工程建设单位可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确认降低围挡高度,降低后的围挡高度原则上不低于2m。
二、管理维护要求
    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围挡管理维护,要明确施工现场日常维护保洁措施,安排专人开展施工围挡、大门、出入口等设施及场所环境检查。发现施工围挡污浊脏乱或施工现场有垃圾杂物等情形时,要及时清理处置;发现施工围挡无法保持整洁、完好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时,要及时更换处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