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使用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使用无资质搅拌站供应预拌混凝土。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混凝土(包括用于支护的喷射混凝土等),不得使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首要责任,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混凝土专业分包合同进行审核,确保选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符合有关要求。 (二)施工现场严禁擅自设立临时搅拌站。受道路交通条件限制,确需在施工现场自拌混凝土的,应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商品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建〔2022〕34号)关于设立临时搅拌站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建站。项目临时搅拌站应参照正式站点进行管理,不得对外销售混凝土,并符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拆除临时搅拌站生产设备。 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预拌混凝土交接验收及交货检验制度,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应逐车核查混凝土供货单,确认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使用工程名称、浇筑部位、强度等级和运输时间、运输距离等相关信息,并严格查验质量检验报告、混凝土质量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若发现运输距离与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距工程项目距离不一致的、质量证明文件无二维码、二维码信息与实际不符等情形,应拒绝验收。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拌制的混凝土负责组织开盘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来源进行抽查,落实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见证送检制度,核查浇筑台账混凝土使用方量是否与实际相符,对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旁站,对发现的预拌混凝土使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属地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混凝土使用管理工作,重点加强进场验收环节的监管,抽查生产企业出具的送货单、合格证、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销号。对使用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或擅自现场搅拌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