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和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建工、建交、规建、市政绿化)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优化专家队伍,规范论证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南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和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和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进一步优化危大工程专家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论证(含评审,下同)和专家管理。 第三条 本市危大工程专家根据职称、专业类别、实践经历等分为资深专家、行业专家和普通专家,参与本市房屋市政工程中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及监测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的论证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问题,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组建和管理危大工程专家库,督查和考评库内专家履职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属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情况实行抽查,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专家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论证和现场指导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具有近5年内作为专家参与危大工程论证工作的经验。 (二)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取得相关等级执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近5年内作为专家组长主持危大工程论证工作的经验。 (一)担任与本人专业相符合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准时参加论证,不得缺席或中途离场,严格遵守专家管理办法,履行承诺书的各项要求; (三)对所需论证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现场踏勘,参加验收和指导工作,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出意见; (四)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抢险、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工作任务; (五)接受测评、开展互评,协助主管部门进一步提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 (一)独立参加危大工程论证、指导、验收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第八条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质量、安全、技术部门人员会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审查,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基坑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基坑设计方案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建设单位委托的基坑监测单位应具有相应勘察资质,基坑监测方案应当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版)》等要求组织论证相关工作。 第十条 论证组织单位应于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原则上按1:2:2的比例从危大工程专家库平台中抽取符合专业要求的资深专家、行业专家和普通专家(特殊情况除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通过“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选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 第十一条 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后,组织单位应及时将专项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资料送达专家进行预审。论证专家应于论证会召开前形成《专家论证初步意见书》(附件1)。 第十二条 专家组组长通过所有组员推选产生。组长应核对人员参会情况,主要包括: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基坑设计方案论证时,基坑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基坑监测专项方案论证时,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基坑设计项目负责人);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 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专家论证会的,组长应核查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相应职称不应低于委托人或高级工程师。 与本条涉及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派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危大工程论证会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召开。施工现场具备踏勘条件的,组织单位应在论证会召开时先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施工单位应全程视频记录会议过程,视频记录应保存至工程建设活动结束为止。 (四)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五)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六)是否明确阶段性验收节点、关键实施节点和验收要求;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后,代表专家组提出论证结论,现场形成论证报告,对方案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专家组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确认签字。 (一)论证结论为“通过”的,应当经专家组全部成员同意; (二)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方案编写单位应根据论证报告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并经论证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专项方案应重新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原则上为原论证专家组成员。“不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所列情形。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论证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当专项方案所依据的设计和施工条件发生重大或实质变化时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履行论证程序。 第十七条 论证专家可在专项方案实施阶段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当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验收节点时,施工单位应邀请论证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组成员参与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现场验收。专家在指导或参与验收时,发现现场未按方案施工或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遵循分类管理、权责一致、动态调整的原则。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家进行履职评定,评定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家进行告诫1次,暂停其论证资格1个月: 1.论证主要参会人员(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缺席或参会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但照常开展论证的; 2.未认真核查流程合规性、专项方案签章和内容完整性的; 3.专家组成员或论证时间发生变动,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4.论证结束时未给出明确结论,或论证结果为“修改后通过”但修改意见不明确的; 5.未采纳其他成员合理意见,直接给予论证结果为“通过”的; 6.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相关单位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专家组组长未审核流程的; 2.论证前,未认真审查方案形成初步书面论证意见的; 6.专家与被论证的项目存在关联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科学公正地作出论证意见,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专家记不良行为1次,并暂停专家资格3个月: (一)对专项方案中存在“不通过情形”予以论证通过的; (二)专家组组长确认“修改后通过”的,但修改意见未逐条闭环的; (三)一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工程抢险及事故原因分析等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 当一年内被累计告诫2次及以上或记不良行为1次,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资深专家和行业专家进行调整,资深专家调整为行业专家,行业专家调整为普通专家。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相关人员的专家资格: (二)未审出专项方案中重大缺陷导致项目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评定周期内,资深专家和行业专家被记不良行为2次或被告诫3次的,普通专家被累计告诫2次及以上或记不良行为1次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动态激励机制。在评定周期内,对认真履职尽责、业内口碑好、积极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任务、协助推动施工安全管理提升成效突出的专家,经本人申请、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进行综合评定,择优调整序列。 第二十四条 因执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健康原因、年龄原因不再满足入库条件,或者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专家本人应主动报备。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增补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充实专家库技术力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关于印发<南通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通住建发〔2019〕16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