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穗建筑〔2024〕72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许〔2024〕209号,详见附件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三库一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2024〕236号)要求,我市即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自查自纠 1.各区住建局抓好落实,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全范围覆盖属地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建设工程相关企业。 2.相关企业及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存在相关问题的,限期完成注销等手续,整改佐证资料上传到“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3.挂证整改操作流程详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栏”中“挂证整改”流程指引(http://zfcxjst.gd.gov.cn/zwzt/gzzxzl/content/post_4508359.html)。 4.整改佐证资料详见附件二。 5.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和人员,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6.对不配合整改的,企业和个人可进行举报投诉。企业或个人进入省住建厅网站“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栏”(http://zfcxjst.gd.gov.cn/zwzt/gzzxzl/index.html),登录“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界面,按指引进行操作。 (二)全面排查(2024年11月到2025年1月) 1.及时查收与处理。我局将及时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建厅下发的排查名单及投诉举报事项。各区住建局按属地原则进行核实,对于排查名单,要及时组织相关企业或个人开展自查自纠,并指导、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申请及佐证材料;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要及时受理、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在系统上反馈,及时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告知进展。对重复举报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人应说明原因,做好政策解释和指引。 2.加强核查与整改。各区住建局应严格按照附件一要求对涉嫌违规“挂证”行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B证)单位进行比对,经调查不认定为“挂证”的(详见附件三:不视为“挂证”的6类情形),以及在自查自纠阶段及时完成整改的,应在系统上进行销案处理。核查处理流程详见附件四。 3.依法从严查处。对在自查自纠阶段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以及经调查确实存在违规“挂证”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区住建局应依法依规按处理权限对违规“挂证”人员或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应当予以处罚的,应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对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对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履责情况进行抽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对于需要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信息公示或行政处罚,请将核实意见和处理建议反馈我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 二、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区住建局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要严格系统操作人员管理,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群众权益。 (二)加强指导与交流。我局将加强对各区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调研,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于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我局将组织交流分享工作经验,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将督促整改。请各区住建局及时总结专项治理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将有力措施、创新举措和典型做法于每月25日前报送我局。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区住建局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发布“挂证”专项治理的政策文件、工作进展、典型案例等信息,密切关注相关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正面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三、其他事项 各区住建局协助做好专项整治自查自纠信息、投诉举报信息核实工作,于10月31日前填写报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行政审批流程配置表(详见附件五),妥善安排人员通过“三库一平台”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附件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许〔2024〕209号) 附件二:整改佐证材料参考目录 附件三:不视为“挂证”的6类情形 附件四:核查处理流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