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加快推进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政务服务“两个免于提交”、“容缺+承诺”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压减办理时限,加快推进企业资质换领延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请资料
    (一)办理新申请业务时,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于提交;在办理增项业务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于提交,涉及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资料需正常提交。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换领、延续业务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于提交;在承诺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情况下,职称人员及技术工人等人员资料免于提交,涉及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资料需正常提交。
    (三)企业在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劳务不分等级)备案时,在承诺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情况下,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人员资料免于提交,涉及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资料需正常提交。
    (四)企业在申请资质变更时,资质证书免于提交。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申请新办、延续等业务时,如技术装备采用以租代购、与承运单位合作方式的,应上传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合同等)及其装备购置发票等资料。
二、压减办理时限
    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劳务不分等级)备案的新办、增项、换领和延续业务,承诺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三、规范企业承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按照申请的业务提交法人承诺书(见附件),2024年7月15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附件所列法人承诺书模板废止。
四、依规自查自纠
    企业在申请新申请、增项、换领、延续和变更等业务前,应当按照2024年10月12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完成“挂证”自查自纠,并在申请业务时在“企业材料真实性承诺”栏上传《西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专项治理自查自纠表》。
五、加强日常监管
    一是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是企业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持续抓好教育培训,强化日常管理,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全员持证上岗。
    三是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相关资质业务,不能承揽新的建设工程;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进行处理。
    四是请资质有效期在2024年底前的企业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防止过期后资质证书被系统自动注销。
    此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15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附件: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陕西XX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重承诺:
    (一)提交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完整;
    (二)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三)公司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
    (四)文书送达方式及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单元XX室;指定代收人:XXX(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手机号:XXX。电子送达方式:微信号码XXX、传真号码XXX、……等。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及单位愿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