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配备使用安全生产记录仪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行为,‌确保施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记录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发放并统一管理。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工及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每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记录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实时记录和监控,确保施工安全管理的可追溯性和有效性。
二、使用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专项巡查等环节。对于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及基坑支护、地下暗挖、高大支模,脚手架等易发生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及重要生产节点,必须使用记录仪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程记录。‌
三、设备功能
    记录仪应具备录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20P:1280*720像素,视频帧率应不低于30帧/秒)、照相(分辨率应不低于5M:2560×1920像素)、音视频采集、即时存储等功能,确保图像清晰、数据准确、传输稳定。
四、设备使用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安全生产视频检查1次,客观、真实地记录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和拍摄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根据检查、整改情况,如实认真规范填写《安全日志》,留存当日检查影像资料。
    (一)影像拍摄角度能全面、客观反映现场实际状况,清晰连续、画面完整。
    (二)视频拍摄时视频画面内应显示拍摄时间,并精确到分秒。
    (三)影像资料不得篡改内嵌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
五、资料管理
    (一)项目应配备用于存放记录仪影像资料的专用电脑或移动存储设备,实行一人一档的整理存储。同时,以单位工程为单元,按专题内容、拍摄时间进行整理汇总,资料命名包括作业内容、拍摄时间、部位和拍摄人等。
    (二)影像资料存储期限不少于6个月,存储时效以影像拍摄当天日期为起点。如因本地存储保管不善、存储设备损坏等原因导致影像记录缺失,视为未按照要求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
    (三)市、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监督检查或核实情况等工作时,可调用查看受检单位保存的影像记录。
六、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影像资料检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记录仪的使用。‌
    (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将其纳入日常监理范围,对相关过程影像资料进行检查。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是应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合格的记录仪,‌制定具体使用及管理制度,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用记录仪检查的区域、路线、点位及关键环节、重要部位。二是对前一日安全生产视频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利用当日晨会、交底等时机,对现场从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教育有关人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防止问题和隐患再次发生。三是保证影像资料真实性及质量,‌定期组织数据分析,‌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四)分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各分包单位应参照总承包单位记录仪的使用情况,按本通知有关要求落实。‌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辖区内工程项目使用记录仪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相关过程影像资料进行抽查并核对《施工安全日志》匹配情况。我局将不定期对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记录仪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落实有关事项要求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等实施处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
(经办人:市安监站 王冠杰,联系电话:23836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