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生产管理人员及直接生产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则并组织工人学习,定期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3.从事爆破,焊接、电气、高空、锅炉、压力容器等作业的人员,各种机械的操作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4.各职能部门应经常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施工安全规定的工点,有权下令停止整顿,直到复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5.各队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坚持安全活动,认真贯彻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制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及人员的作用,做好施工安全工作。
6.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实验,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和劳保用品严禁使用。
7.各工点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在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将本班工作情况及有关安全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代,并记载于交接班记录簿内。
8.如发现隧道有险情,必须立即在危险地段设立明显标志或设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若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将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地段。
9.在隧道洞口或适当处设置应急材料储备库,备好背柴,支撑及各种工具,储备材料不得挪用,使用后应随即补足数量。
10.所有进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11、对各类事故均应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工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的方法处理。
12、 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应按本规则执行外,尚应符合爆破安全规则和隧道施工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 、开挖:
1.钻眼
(1)钻眼人员到达工作面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2)钻眼作业必须采用湿式凿岩。
(3)风钻钻眼前应作下列检查,不合要求者立即修理或更换。
①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
②管路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
③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钎孔堵塞现象。
④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良好。
(4)如使用电钻须检查把手胶皮套绝缘及防止电缆脱落的装置是否良好。
(5)使用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应将支架安置稳妥。
(6)站在石堆上钻眼时,应注意石堆的稳定,防止操作中坍滑伤人。
(7)严禁在工作面拆卸、修理风钻。
(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9)工作台车进洞经过的道路和临时台架,要认真检查安全界限,并有专人指挥,就位后不得倾斜。
三、爆破
1.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2.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其安全距离不少于200米。
3.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爆破:
(1).照明不足。
(2).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处理。
4.爆破原则上皆使用非电毫秒雷管爆破。如使用火花起爆时,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并应先点燃信号线,信号引线的燃完时间至少应提前60秒,当信号线燃完时爆破工必须离开工作面,在有水地段不得使用火花爆破。
5.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且其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min并经过以下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⑴.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⑵.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⑶.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头。
⑷.临时支护有无损坏变形。
6.当发现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7.严禁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改装炸药包等加工作业。
8.为防止点炮中途突然发生照明熄灭,爆破工应随身带手电筒,并设事故照明。
9.装炮时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离安全地点。
10.眼与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11.严禁明火点炮。
12.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原离洞口50米以外的加 工房进行。
13.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四、装载与运输
一般规定
1.各种运输设备不得人料混装。
2.进入隧道的内燃机与车辆,必须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汽油机械与车辆不得进洞。
3.装载料具时,不得超出装载限界,装运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捆扎牢固,还应专人指挥。
4.机械装载时,坑道端面尺寸应能满足装载机械安全转移。